本报讯(记者贾蕴)6月10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日前,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省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对我省省级公立医院资产处置原则,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各类资产所须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我省赋予省级公立医院一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这里的所说的资产处置,是指我省省级公立医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我省省级公立医院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原则实行:(一)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动车、单笔100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由省财政厅审批。(二)甲类医疗设备、单价原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乙类医疗设备、单笔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指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教育厅等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单价原值500万元以下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各类资产、单笔50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资产处置,授权省级公立医院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主管部门备案。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各类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补偿规定明确了省级公立医院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各类资产所需的五项程序。省卫健委根据省级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参考《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组织所属医院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会同省财政厅颁布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级公立医院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应淘汰报废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处置的资产所取得的收益,留归各医院,纳入医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