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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媒体 关注山西】做好深度融合大文章

时间:2017-06-10

——山西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下)4月14日20时许,在公布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24小时后,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又公布了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对运城市林业局调研员张驰、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卫典臣采取留置措施的消息。在这两起留置案件调查期间,运城市委及时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研究案情、分析难点、提出对策,并责成专人就办案安全、审查措施使用等进行实地督导。这是山西各级党委在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后,将纪检监察工作牢牢抓在手里的一个体现。山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惠宁表示,山西将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力量,收指成拳,形成合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快构建良好政治生态。

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后,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建华便给自己定下了一个特殊“规矩”:每到午饭时间,就在机关食堂专门寻找检察院转隶干部吃饭聊天。他想着趁中午这点间隙,多了解下转隶干部的思想动态,指导他们尽快进入工作角色。“完成转隶组建,仅仅是改革试点迈出了第一步,站稳了第一个台阶,形成工作合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建华表示,他们着眼于“收指成拳、聚同化异”,在主动融合、全面融合上下功夫,加强与转隶干部的谈心,“只是自己分内的一件小事”。围绕“机构与职能相协调”的原则,山西省纪委、监委增设两个纪检监察室,暂时负责调查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等问题;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纳入省纪委、监委宣传部,成立预防处;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纳入案件监督管理室,成立案件信息处。在此基础上,省纪委、监委根据“人员安排即实现初步融合”的目标,综合考虑干部的年龄结构、专业背景等因素,按照人岗相适、因事择人、结构搭配等原则,对省检察院转隶干部与纪委干部作出了整合安排。“目前,省检察院转隶62人中,除1人任省监委委员外,49人安排在监督一线部门,12人安排在综合部门,纪委干部同步调整24人。”山西省纪委组织部副部长万勇表示,不论是纪委干部还是检察院转隶干部都是监委的“新兵”,“我们坚持对两方面人员同等对待、同等关爱,不断强化‘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的意识。”1月19日,就在挂牌成立当天,山西省监委先后召开第一次干部大会和领导班子第一次会议。下午,组织全体干部进行了第一次政治学习,集中观看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反腐败力量,不仅是面上机构、人员的整合,更在于执纪与执法的统一。山西省纪委、监委立足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有机融合,着力抓好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多层次、全方位的学习,推动形成执纪执法既分离又衔接、监督监察既独立又统一的全新理念。“今年的培训计划是往年的2倍多,仅省级层面就计划培训近3000人次。”万勇介绍,春节后上班第一天,他们便组织全体干部进行了一次集体学习。“检察工作业务性强,以前从事反贪,核心就是发现线索、固定证据、强化审讯,以尽快突破案件;而现在则要更多从政治上考虑工作,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纪律挺在前面。”省检察院转隶干部王芳表示,系列培训非常必要,为转隶干部主动履职、正确履职、充分履职打下了基础。

把“建章立制”贯穿改革全过程

近段时间以来,山西省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的同志,一直忙得不可开交。备受瞩目的郭海案,正在他们的负责下全力突破。尽管是省监委“第一案”,但由于配套制度的指引,相关工作有条不紊,监委12项调查措施中已有9项依照程序使用,案件审查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开展试点以来,山西始终把“建章立制”贯穿改革全过程,基本建立起以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审查措施使用规范、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图、执纪监督监察常用文书等为内容的“4个一”工作制度。正是这套制度体系,为郭海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4个一’制度在把准吃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精神的基础上,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及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及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细化,对监委12项调查措施的使用和55种常用文书进行了规范。”任建华介绍,这基本解决了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的纪法衔接问题,为监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打下了制度基础。据介绍,全省各级监委成立以来,共处置问题线索6535件,立案2156件,结案1905件,处分1887人,组织处理1191人,移送司法机关5人。其中,省监委共处置问题线索68件,立案19件,结案12件,处分9人,组织处理41人。“建章立制”过程中,山西根据中央改革试点要求,就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进行了重点探索。遵循慎用、少用、短用的原则,《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审查措施使用规范》在第八章对留置的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留置场所和时限、审批权限和程序、留置场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作了系统规范。根据规定,省监委确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应提交省监委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报中央纪委备案;使用留置措施,应当在指定的专门场所实施,提前做出安全预案,与被留置人谈话、讯问,应在专门谈话室进行;使用留置措施时间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90日。依纪依法、保障权利,是山西探索使用留置措施的基本原则。山西省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说,在郭海案中,他们严格维护被留置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专门为郭海制定了合理的日常起居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调查和讯问,充分保障了郭海的饮食和必需的休息时间。除了探索留置措施,山西各级监委还坚持应试全试,全面行使全国人大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包括谈话5652人次,讯问114人次,询问2358人次,查询1697人次,冻结5人次,调取1329人次,查封2人次,扣押46人次,搜查10人次,勘验检查2人次,鉴定18人次,留置9人次。在构建监察业务内部运行机制的同时,山西还把加强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摆在突出位置来抓,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建立起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改革后,省纪委、监委共设10个纪检监察室,其中1至8室为执纪监督部门,9至10室为执纪审查部门。”山西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贺志刚表示,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室没有固定联系地区,根据“一次一授权”,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

打通监察与司法衔接的通道

自从郭海被立案审查后,一些听到风声的重要涉案人便“失联”了。然而,审查组的同志并没有手足无措。经严格审批,他们通过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的通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些涉案人已经到案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在监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承担着大量的协助配合任务,查询、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以及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工作,都需要公安机关支持配合或具体执行。山西省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山西已经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支持配合监委工作的相关事宜,这为查处郭海一案提供了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探索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山西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黄晓薇表示,山西省委将构建“法”与“法”协调衔接机制作为改革任务落地的关键环节来抓,由省委政法委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法、检、公、司各部门,经过大量调研、论证,紧密对接省监委出台的“4个一”制度体系,形成了省委政法委“工作意见”为统领,法、检、公、司“衔接办法”为主体,共10个试行文件组成的“1+4”制度体系。实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顺畅高效有序衔接,是这一制度体系的关键一环。根据规定,山西各级监委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移送后,由各级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受理分流案件,侦监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监委移送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监委补充调查,并拥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山西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委与检察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监委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有相关的复议程序。”审判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最后一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扎实确凿,最终要接受法庭的检验。山西省委政法委指导省高院专门制定《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规范了每一类证据收集、固定、运用、保存的方式和标准,并对非法证据庭前会议排除、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监委一些干部特别是长期从事纪检工作的干部,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取证的方向和标准把握不够,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启动以来,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却更加严格。”山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杨宏表示,省高院出台的这一制度非常及时,为监委调查取证和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提供了指引。除了上述规定,山西省司法厅还制定出台《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监察委员会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对司法鉴定、调查询(讯)问在押罪犯等问题作出了明确。“集中统一、权威高效,是检验改革试点工作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黄晓薇表示,“1+4”制度体系紧紧围绕这一本质要求,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了政法机关与监委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中的顺畅、高效、有序衔接,体现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目前,山西省正在对建立监察官制度进行探索。(转自2017年6月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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