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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就“小餐饮”管理征求意见

时间:2017-04-27
本报讯 (记者何宝国)省政府法制办开始就《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与现行《办法》相比,此次修订增加了“小餐饮”概念,并明确规定小餐饮经营者不得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或其他方式从事餐饮配送。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经营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或单次最大供餐人数不超过50人,经营品种少、条件简单,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餐饮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或单次最大供餐人数不超过50人;操作间设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区域等。《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二年,应载明名称、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登记时间、有效期等内容。小餐饮经营者应按照登记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 小餐饮经营者不得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或其他方式从事餐饮配送。另外,此次修订新增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加强对入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建立食品准入制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查验有关资质和证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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