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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出生10天的亲生女儿卖到乾县 获利3.9万

时间:2018-07-23

  虎毒尚不食子,亲生父亲将出生仅10天的女儿卖给他人,并收取了3.9万元。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四川籍男子李某今年31岁,和妻子谭某婚后育有一个6岁儿子。由于几年前谭某的父亲和哥哥相继去世,为了照顾岳母,两人无奈回到了妻子的旬邑老家。2017年12月21日,谭某在旬邑县医院妇产科产下一名健康女婴。同年12月24日,母女二人出院后,李某有了将女婴卖给他人的想法,并将此想法告知同村村民库某。库某听到李某想将女儿抱养给别人后,便“热心”地答应了,此后辗转联系到没有孩子的乾县临平镇寒寨村村民杜某。对这一想法,妻子谭某始终不同意,但由于母亲需要他们赡养,李某称负担很重,迫使谭某同意。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在旬邑县太村镇富村岳父家中将女婴以3.9万元价格卖给杜某,所获赃款被李某挥霍或补贴家用。案发后,女婴已被警方解救回后,现由谭某抚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其出卖亲生女儿的行为表示自责,但辩称自己把女儿抱养出去,是想再生一个男孩为去世的妻哥顶门立户,同时认为其出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与一般的人贩子拐卖儿童性质不一样,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其亲生女婴,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李某在将亲生子女抱养给他人时,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事后有肆意挥霍收取的钱财,足以反映其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应以拐卖儿童罪依法惩处,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女儿,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旬邑县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以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对于该案,办案法官何健表示,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者认为贩卖亲生子女不会触及法律,更不可能获刑,于是在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时,肆意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抚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对此,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孩子需要办理收养手续,且不能用钱财交易。同时他提醒,孩子不是私有财产,不能买卖。每个孩子都是来到人间的天使,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卖掉,都将会对孩子心理造成巨大伤害。

  华商记者 王斌 通讯员 何健 苑萍萍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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