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商报连续报道了佳县公务用车载宠物狗“兜风”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昨日,华商报记者从榆林市纪委获悉,佳县纪委给予佳县信访局局长雷文家党内警告处分。
7月26日,华商报记者从榆林市纪委了解到,近日,佳县信访局局长雷文家在执行公务期间,安排司机驾驶公务用车(陕KXF836)送其女儿回家,属公车私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佳县纪委对雷文家予以立案审查。
7月25日,佳县纪委给予雷文家党内警告处分。
雷文家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觉悟不高,纪律意识淡薄,公车私用,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之规定,给予雷文家党内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华商记者 赵国强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