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男子孙某与朋友在火锅店吃饭,因他人误入自己包间,竟指使朋友对其进行殴打侮辱。经法院判决,孙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6年12月5日凌晨2时许,孙某(绰号“炮哥”)及欧某、苗某、王甲、罗某某、李某某、谢某等5男3女在汉台区东门桥“九眼桥火锅店”吃饭。期间,丁某某进入孙某等人所在包间找人后离开。孙某觉得丁某某到其包间找人,随意进出伤了自己的面子,便指使欧某、王甲、罗某某将丁某某拉回包间,欧某强迫丁某某下跪向孙某认错,丁某某不肯。
孙某、欧某、苗某、王甲、罗某某对丁某某拳打脚踢,欧某用啤酒瓶砸其头部。孙某及欧某又逼迫丁某某将身上的衣服脱光跪在地上道歉,欧某将一碗火锅油泼在丁某某身上。之后,孙某对欧某等人说“给他开个口子”,欧某、罗某某等人便四处找刀,但未找到。
此时,孙某问:“没有刀就开不了口子了?”罗某某便将一个啤酒瓶砸烂,用碎啤酒瓶将丁某某的右大腿表皮划伤。苗某上前拿起罗某某手里的碎酒瓶朝丁某某左侧大腿使劲划出一条大口子致鲜血流出。苗某对孙某说:“炮哥,满意了吧?”孙某表示满意。
随后,孙某、欧某、苗某、王甲、罗某某5人离开火锅店,丁某某被120救护车送至汉中市人民医院救治。案发后孙某外逃,2017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汉台区滨江路将孙某抓获。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因被害人丁某某误入自己坐的饭店包间,而指使同案犯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侮辱被害人丁某某,致被害人丁某某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指使并参与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孙某犯寻衅滋事罪,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法官寄语: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有基本的是非观念、道德观念,不能随意伤害/侮辱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否则,如果做了违反法律的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讯员 马小妮
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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