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一男子冒充警察身份,在微信上添加附近好友骗取当事人信任,胁迫受害人与其确定恋爱关系。近日,吴起县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0年出生的吴起男子齐某平日里不务正业,游手好闲。2014年9月1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5日刑满释放。
但刑满释放的齐某仍不思悔改,因一直“热爱”警察身份,便在网上购买警服、警衔及警号,并以警察身份印制了名片,平日将身着警服照片发于微信好友,谎称自己是吴起县公安局民警。
今年4月6日,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人,添加受害人景某(女,现年17岁)为微信好友。在聊天的过程中,刘某谎称自己是吴起县公安局民警,未婚,正在和“同事”处理案件。4月9日,刘某在微信聊天中提出让景某当日到吴起来并和自己确立恋爱关系,遭到拒绝后,刘某威胁景某称其可以找延安市公安局民警协助其在延安市区内寻找景某,而且可以将景某在公安网上布控,还会让民警对其手机进行监听。
迫于压力,景某乘车来到吴起并找到刘某,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刘某还承诺在吴起县帮景某找工作。当日晚,刘某在其家中与景某发生性关系。4月11日,景某得知刘某并非警察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被吴起警方抓捕归案。
吴起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曾两次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及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刘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华商记者 贺秋平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