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持续引起关注,昨日,昆山市公安局就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通报中称,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侦办。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认定于海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还原
7秒内刺砍5刀 追砍2刀均未砍中
警方通报了涉案人员身份,并对案发经过进行了详细还原。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内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定性理由
刘海龙行为系行凶
砍刀甩落后又上前抢刀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其他关注点
刘海龙未涉黑 所驾宝马是二手车
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9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
“反杀案”证人讲述案发全程
9月1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记者分别采访了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某和与于海明同伴的袁某某,双方讲述了案发全过程。
8月27日晚上9时36分,于海明骑着自行车在路口等红绿灯,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强行驶入非机动车道。当时宝马车上坐着四个人,刘海龙、刘某某和两位女性朋友。
刘某某说,刘海龙驶入非机动车道后,以为撞车了,就在车里跟于海明吵架。刘海龙随即让刘某某下车,看有没有撞车,刘某某回复说没有撞车。刘某某说,当时坐在宝马车后排的女性朋友也下车了,他问于海明有没有事,于海明说没事,他就跟于海明说“你走吧”。
就在刘某某和女性朋友离开的时候,刘海龙从驾驶室里冲了出来,对于海明拳打脚踢。这一幕,于海明的同事袁某某是目击者。当时,他在距于海明十几米远的地方等红绿灯,全程见证了整个过程,并一直试图制止整个事件的冲突升级。
袁某某说,从驾驶室里出来的刘海龙一见于海明就开始打他。一开始是简单的拳脚冲突,随着刘海龙从驾驶室拿出一把双面开刃刀具,事件开始升级。“真的伤得很重,胳膊整个肉都翻起来。”
刘某某说,刘海龙冲向于海明,砍得满身是血,他准备过去拉刘海龙走,但看到于海明拿起了刀,他恐惧了。“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袁某某说,于海明后面追刘海龙的时候,就没有砍他。“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路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他就不追了。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 据央视
>>检方通报
属正当防卫 不负刑责
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昆山市检察院认为: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检方解读
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
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
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
江苏省检察院发布通报,就该案为什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解释。
1.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江苏检察表示,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编辑:王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