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用地手续就在耕地上修建活动板房,岂不知行为违法。近日,宁陕县法院在审查一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认定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执行。
2016年4月8日,宁陕县城关镇某村村民孙安金为了给儿子结婚办酒席用房,擅自占用耕地60㎡修建活动板房,后被该县国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依照法定程序,县国土资源局对孙安金违法用地事实进行现场核查,履行了相关告知和听证告知义务,孙安金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该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孙安金拆除非法占用60㎡耕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720元。同年11月9日,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但孙安金仍未自动履行。2017年2月13日,县国土资源局向宁陕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依法进行了审查。
法院审查后认为,孙安金占用耕地60㎡修建活动板房,其行为属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孙安金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为化名)
华商记者 钱欣欣 通讯员 晁俊杰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