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男子捡到别人遗失钱包内的银行卡,不及时归还给失主,在看到钱包内夹有写着数字的纸条后,顿时起了贪念,持卡在ATM机上取走5000元并挥霍殆尽。日前,经城固法院审理,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3月,家住城固县博望办的刘先生手机突然收到银行卡提现的短信提醒,有5000元在县城某银行网点ATM机被提现,收到短信的他一头雾水,自己近期没有取款记录,为啥会有短信提醒,是不是短信诈骗?在仔细回忆和一番查找之后,发现自己钱包不见了,据刘先生回忆,钱包内有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最要命的是为了便于记住,刘先生还把银行卡密码写在一张纸上,并随卡夹在一起了…,觉得大事不妙的刘先生立即选择了报警。
恰巧,刘先生丢钱包后不久,刚好被倒垃圾的袁某捡到了这个钱包,袁某打开钱包后发现了一张工商银行卡和几张纸条,其中一张纸条背面有一组数字,他猜想这一串数字,有可能就是银行卡密码。于是,被欲望冲昏头脑的袁某兴奋地拿起银行卡,立刻朝银行ATM机走去。果不其然,通过输入纸条上的六位数字,袁某顺利进入取款界面,看到卡上的现金余额后,顿时起了贪心,当下提取了5000元现金供自己挥霍。正当袁某打算再刷一笔的时候,警察根据调取取款监控录像一路追踪,很快便找上门来。这时袁某才如梦方醒:“我就想这张卡反正是自己捡的,而且密码也写着,一时糊涂就把钱取了,没想到竟触犯了法律,现在想来当时真是追悔莫及啊”。破案后,非法所得5000元现金也已追还给被害人刘先生。公诉机关随即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并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城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数额较大的现金,其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遂做出前述判决。华商记者 张映伟 通讯员张革胜 刘洋
法官寄语
一些人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识可能存在误区,认为用捡来的他人银行卡在ATM机上取钱,或者用别人遗落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钱,最多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但根据《刑法》规定,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行为,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信用卡”是广义的,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拾到银行卡建议及时交予银行联系失主,切莫贪小失大。同时,为了自己钱款的安全,市民要注意密码保管,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应及时挂失。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