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祁铭 通讯员郭玉婷)二人一起做煤炭生意,2015年1月份二人经过密谋商量用假的承兑汇票作抵押,然后向煤矿拉煤向外销售,并约定赚取的钱财平分。殊不知,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王某,佳县人,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刘某,清涧县人,2016年5月10日至16日涉嫌票据诈骗被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2015年1月份,王某、刘某经过密谋,利用假承兑汇票向煤矿骗取煤炭,二人通过微信联系一湖南”黄姓人(身份信息不明)购买假承兑汇票。利用假承兑汇票向煤矿骗取煤炭。二人先后三次共向榆阳区常家梁胜利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煤矿)提供假承兑汇票五张,面额共计600万元,骗取该煤矿煤炭价值381万元,2015年12月份,胜利煤矿持承兑汇票在银行兑现时,发现汇票系假票随即报案。事迹败露后,王某退还煤矿10万元后失去联系。
案发后王某、刘某家属退还诈骗款89万元。
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为保护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及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近日,榆阳法院一审宣判,判决王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刘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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