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捎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不少“怒路症”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容易因为情绪失控将简单事故事态升级,导致事故不能得到有效处理。只要彼此退一步事情都是可以合理有效处理的。
9月11日下午13时许,紫阳交警权河中队接到报警,在辖区高滩镇主街道辆车轻微剐蹭导致道路拥堵,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恢复了交通秩序,然后组织双方予以现场调解,其实双方车辆损失不大,双方驾驶员证照手续齐全,由于情绪和态度导致双方驾驶员不愿退让,导致交通拥堵,经过民警现场对其二人交通法律知识普及后,双方当事人相互致歉并握手言和。
按照公安部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通过民警的及时处警和现场调解,有效避免了因一起小小刮蹭事故引发刑事案件的苗头。 华商记者 张建全 通讯员 唐志全 罗瑞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