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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本院职工官司被平安保险渭南公司投诉 白水县法院为啥不回避?

时间:2018-09-15

  近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渭南公司”)向华商报反映,白水县法院在明知道自己职工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的情况下,仍受理了该案,并于2016年底进行了一审判决。

  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白水县法院全院应回避此案,上报后交由其他法院审理此案。但为何会出现法院审理自己职工官司,是审理法官对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不了解,还是故意为之?

  车祸发生后肇事方索赔交强险赔偿金

  9月11日,据平安保险渭南公司工作人员介绍,2016年5月22日,张先生的儿子驾车在白水县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伤,抢救无效后死亡。平安保险渭南公司派查勘员到事故现场,但未见到肇事车辆,查看肇事车辆交强险保单和行驶证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和行驶证上的所有人均为白水县法院。同时,还发现驾驶者是无证驾驶。

  事发后,肇事方和受害方达成和解,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赔偿金。但之后,肇事者父亲张先生将平安保险渭南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交强险赔偿金。“但肇事车辆的名义投保人是白水县法院,张先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位工作人员说,“其次,交强险是针对事故中第三方出现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进行赔付的一种保险,且索赔主体应是死者家属。而且当事驾驶者是无证驾驶,按相关规定可不予赔偿,即使诉至白水县法院,法院也应驳回张先生索赔诉求。”

  准备履行法院判决时发现一审原告是法院职工

  然而,白水县法院受理并审理了此案,并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了(2016)陕0527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平安保险渭南公司支付原告张先生保险赔偿金11.05363万元。平安保险渭南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9日,渭南市中院维持原判。

  就在平安保险渭南公司准备支付赔偿金时,发现了新问题。平安保险渭南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二审判决后,我们向白水县法院法官索要张先生银行账号,当时电话中法官直接让张先生接了电话,我们才怀疑张先生可能在法院工作。经多方查证,证实他在白水县法院工作,且工作多年。”

  “张先生是法院职工,但2016年白水县法院仍受理了此案,难道法院对这种关系不知情?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白水县法院全院应回避此案,交由其他法院审理此案。难道法官不熟悉法律中的回避制度?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一审判决的公正性有待考证。”平安保险渭南公司不解。

  发现问题后,平安保险渭南公司又以“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合”和“一审法院未回避”向省高院进行申诉,今年7月5日省高院作出(2018)陕民申951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渭南市中院重审,并终止原判决执行。

  7月25日,平安保险渭南公司收到了省高院的裁决书。9月26日,渭南市中院将重新审理。

  一审原告:车辆手续未完善无法过户

  “在一审、二审时,张先生曾称车辆是2016年1月经白水县公车拍卖合法渠道取得,是实际使用人,但为什么1月拍的车5月还未完成过户手续?公车拍卖后车辆过户应是有期限的,这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呢?”平安保险渭南公司不解。

  记者从平安保险渭南公司提供的肇事车辆交强险保单和行驶证照片上看到,保单显示被保险人是白水县法院,号牌是陕EA×××警,投保时间是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收费时间是2016年3月1日。行驶证上显示所有人也是白水县法院。

  9月12日,一审原告张先生告诉记者,肇事车辆是2016年1月从公车拍卖会上依法竞拍获得的,且在白水县国资局有备案。

  对为何5月22日出交通事故时车辆相关手续仍未变更,张先生解释,“拍卖公司对车辆部分手续未完善,导致行驶证等信息未及时变更。按当时情况只能先变更车体颜色,去掉警牌。”

  肇事车辆在竞拍时手续是否完善,过户是否因手续问题而导致?9月13日,渭南市金正拍卖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查询后说,车辆2016年1月24日完成拍卖,相关产权证、行驶证、完税证等手续齐全,“因这个车是警用车,竞拍者需拿到车辆原单位开具的介绍信,由竞拍者和原单位人员一同到省交警总队完成过户手续,什么时间过户,竞拍者根据情况而定,一般一两月完成。财务原始单据显示,该车于2016年8月完成了过户手续。”

  此外,张先生还解释:“2016年3月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交强险,且被保险人是我本人名字。”

  但记者在保单上看到,被保险人是白水县法院。对此,张先生解释,交强险是他购买,虽被保险人是白水县法院,但保单上有标注“所有人是张先生本人”的字样。但记者查看肇事车辆保单,并没看到张先生所说的标注信息。9月12日下午张先生仍坚持有此信息,并称会将保单原件拍照给记者看。13日上午,张先生回复未找到保单原件。

  县国资局:车辆手续齐全 可随时完成过户

  通过公车拍卖获得的车辆,是否对竞拍者过户时间有限制?白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过公车拍卖方式获得的车辆是有过户时间限制的,一般1个月完成过户,特殊车辆(如公检法公务用车)会有一定延期,一般是3个月,具体还要看拍卖时拍卖公司与竞拍者签订的“特殊规定”而定。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经过查询,2016年1月拍卖的号牌为陕EA×××警的车辆,各证件齐全,竞拍者只需到车辆原单位开具介绍信,再拿相关资料到省交警总队完成过户手续即可。

  白水县法院:一审原告确实是法院职工

  一审原告张先生到底是不是白水县法院职工,白水县法院为何审理此案而未回避,法院的做法是否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此,白水县法院纪检组组长问晓明回复,张先生确实是法院执行局职工,但为聘用人员。

  对于回避问题,问晓明表示,此事要内部调查,等调查完再答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收到白水县法院关于此事的回复。

  2017年渭南市中院在二审时,对张先生与白水县法院存在上下级关系的事实是否知情?9月12日,渭南市中院回复,二审时就张某与白水县法院之间是上下级关系并不知情。

  律师:白水县法院应回避此案审理

  本案中,张先生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建军认为,“本案中应是死者家属提出交强险索赔诉求,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保险金额,因本案中驾驶者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还会向肇事者进行追偿,按规定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对一审原告是白水县法院职工,而白水县法院仍审理了此案的情况,邓建军表示,张先生若是法院职工,他提出诉讼请求到白水县法院,法院应予受理,但不能进行审判,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将此案上报渭南市中院,由中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华商记者 唐保虎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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