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咸阳市中院公开审理闫鹏嵩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咸阳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罗小锋担任审判长,咸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赵亚光出庭支持公诉。
去年12月17日,咸阳国棉二厂生活区发生一起命案,一对老夫妇和孙子在家遇害。案发后约96个小时,嫌疑人闫鹏嵩在咸阳一宾馆被抓。华商报于去年12月18日、19日、20日、22日对此事进行了连续报道。
检方指控:
因个人情感问题持刀捅伤4人致三死一伤
检方指控,闫鹏嵩因个人情感问题,于2016年12月17日中午12时许,来到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37号被害人冯某某家中。在房间客厅中,闫鹏嵩就自己与冯某某之女冯某的情感问题与冯某某发生言语冲突,闫鹏嵩遂从口袋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连刺冯某某数刀。被害人郭某(系冯某某之妻)听到客厅有动静,从卧室内跑到客厅,闫鹏嵩冲到郭某面前连刺数刀,后进入卧室将冯某甲(系冯某某之孙)提到客厅卫生间门口,连刺数刀。致冯某某、郭某、冯某甲皆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闫鹏嵩对作案现场进行清洗处理。之后,闫鹏嵩进入客厅南侧东边卧室内休息。
当日下午6时许,被害人沈某(系冯某某儿媳)回到家中,进入卧室,闫鹏嵩即冲到沈某面前,用刀在沈某颈部连刺数刀,沈某倒在卧室地面上。闫鹏嵩随后在卫生间水龙头冲洗作案用的刀子,沈某趁机逃出房间,向周围群众寻求帮助。闫鹏嵩逃离作案现场。2016年12月21日,闫鹏嵩被抓。
检方认为,闫鹏嵩因个人情感问题,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言语冲突,顿起杀人恶念,持刀捅刺4名被害人,造成三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酒醉状态做的那些事我真的不清楚”
庭审中,闫鹏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见到沈某,为何用刀在脖子上连捅三刀?”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询问时,闫鹏嵩回答:“酒醉状态,自己做的那些事我真的不清楚。”被问及为何要杀4岁孩子冯某甲时,闫鹏嵩也仅简单地回答了4个字,“连锁反应”。
随后,公诉人举证质证,被告人闫鹏嵩对出示的物证辨认,仅点头表示无异议。公诉人宣读相关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被告人、辩护人也均无异议。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行法庭辩论时,闫鹏嵩表示自己无意见,“只希望法院能尽快判我死刑,再无他求,判我死刑后,想办法把我的遗体捐献。”
闫鹏嵩的辩护人认为,闫鹏嵩属于激情杀人,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在会见期间,被告人多次向辩护人表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尤其是对于杀害一个4岁儿童,更是无法原谅自己。同时,结合本案发生的一些特殊情况及被告人坦白认罪的情节,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从昨日上午9时30分开始,除对刑事部分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外,对附带民事部分也进行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此次案件的审理,拉开了咸阳市两级法院“院长办案周活动”帷幕,咸阳市14家区县法院院长也将开庭审理辖区案件。华商报记者 薛望 实习生柏婷婷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