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却在起诉时伪造证据想“多赔点”。近日,汉中汉台法院依法对涉案行为人杨某开出 “诚信罚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今年3月,罗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后,其伤情经做司法鉴定被评为八级伤残。
同年6月,罗某向汉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杜某及保险公司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30余万元,其中,罗某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诉讼中,罗某之子杨某了解到按照城镇标准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农村标准的数倍时,为帮助其母能够获得高额赔偿,向法庭提交了其母罗某在城镇的租房合同及租金收条,证明其母在事发前已连续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而经法庭调查核实,罗某本人系农村居民,其虽在城市经营摊位,但一直在其老家农村居住生活。在法庭的教育下,杨某承认该租房合同系其伪造的虚假证据。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汉台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杨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应予惩戒,但考虑其认错态度较好且其母在事故中受伤严重、家庭贫困,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事后,杨某承认了错误并立即向法院缴纳了罚款。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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