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以被告人赵磊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1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磊磊驾驶黑色雪佛兰轿车,行至汉中市南郑区汉桂路中国石油“曙光”加油站给车辆加油,加完油后跟随该加油站员工进到营业室内刷卡结账,但银行卡上余额不足。赵磊磊称自己要到车上换银行卡,便又回到车上,后赵磊磊为逃避310元的加油费用,趁该加油站员工不备,迅速发动汽车油门驾车逃离现场。
2018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磊磊事先将驾驶的黑色雪佛兰轿车车牌最后一位数字用胶带遮挡,驾驶该车行至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中海石化”加油站给车辆加油,加完油后为逃避360元的加油费,趁该加油站员工转身挂油枪之际,迅速发动汽车油门驾车逃离现场。
5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磊磊事先将驾驶的黑色雪佛兰轿车车牌最后一位数字用胶带遮挡,驾驶该车行至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胡家扁村“中国石化”城东加油站给车辆加油,加完油后为逃避440元的加油费用,趁该加油站员工转身挂油枪之际,迅速发动汽车油门驾车逃离现场。
7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赵磊磊驾驶黑色雪佛兰轿车行至汉中市汉台区三号桥中国石油“博望”加油站给车辆加油,加完油后为逃避410元的加油费用,趁该加油站员工转身挂油枪之际,迅速发动汽车油门驾车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磊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驾驶机动车四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故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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