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这是吴堡县监察委成立之后第一例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2002年至案发以来,被告人薛某某担任吴堡县郭家沟镇某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薛某某从郭家镇陆续领回该村集体种粮补贴款共计118710.7元,其为自己使用方便,便未上交集体账户,而是私自保管并支配。被告人除去为村集体开支60556元以外,剩余58154.7元被挪用个人生活开支,时间长达11个月之久。案发后,上述挪用公款被吴堡县监察委追回。
今年初,吴堡县监察委成立后该村村民向该委举报,该委经过初核后对薛某某立案调查。5月,吴堡县监察委调查终结并移送吴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审理,吴堡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种粮补贴工作的过程中,已经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政府给予集体的种粮补贴款未入集体账户,而是挪作私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遂可宣告缓刑,所以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华商报记者 杨虎元 通讯员 艾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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