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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企业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行为可举报

时间:2018-11-13

  11月1日起,宝鸡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和形式改变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

  华商报记者从宝鸡市物价局了解到,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按照电压等级不同分别为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峰段1.0158元,平段0.693元,谷段0.3703元;1-10千伏峰段0.9858元,平段0.673元,谷段0.3603元;35千伏峰段0.9558元,平段0.653元,谷段0.3503元。

  按照政策规定,为增加用户用电价格的选择权,从2018年7月1日起,对2018年7月1日前已执行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政策的用户和2018年7月1日以后新申请报装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主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或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6分的标准执行。

  对2018年7月1日前未执行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政策的用户,可仍按原政策执行,不得强制此类用户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或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6分的的政策。

  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目录电价政策,并重新核算公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标准。2018年11月1日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电赢利的转供电主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届时将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陕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宝鸡市物价局提醒广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对宝鸡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我省目录销售电价的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供电服务热线(国网95598、省地电96789)进行投诉举报。华商记者张宝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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