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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流传个人信息 商洛1664名业主慌了 当地公安介入调查

时间:2018-11-27

  11月24日,华商头条报道了商洛市区泰宇时代天地小区1664名业主个人信息名单在微信群里传播,个人信息遭泄露一事。(详情点击)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11月25日,业主王先生表示,几天前在微信群里传出了一份名单,里边有他们小区1664名业主详细信息,包括业主所属的镇办、姓名、家庭人口、原居住地、电话号码、迁入地等。大家对此感到不安,担心个人信息泄露,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王先生表示,之前不少业主曾接到过骚扰电话,大家怀疑个人信息早已遭泄露,此事可能跟售楼部有关。媒体报道后,大家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部分业主来到售楼部讨要说法。

  11月25日下午,泰宇时代天地售楼部负责人全女士称,这份名单底子他们确实有,但他们不可能外传,他们也觉得很冤枉,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了。

  随后,华商报记者从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城郊派出所获悉,目前警方暂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散布他人隐私予以受理。民警介绍说,如违反上述条款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警方表示,目前只是初查,将根据调查的情况,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将转为刑事案子。

  据介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具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华商记者陈永辉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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