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卫体改发[2018]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宝鸡市卫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和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全市城乡居民2019年度新农合筹资个人参合缴费工作的通知》(宝卫体改发[2018]592号),具体内容为:
一、筹资缴费标准。全省新农合年度筹资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为210元,2019年暂定为220元。鉴于我市2018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按190元标准收取,与全省规定相差20元,不足部分于2019年筹资时予以补足。因此,2019年全市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正常续缴参合费用的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240元收取,新参合的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收取。
二、特殊人群参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农合筹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在省财政每人每年定额补贴45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5元、县(区)财政每人补贴60元、剩余部分90元贫困人口个人缴纳(其中含2018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后补缴的20元),确保贫困人口100%参合。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继续由民政部门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成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残联、卫计等部门实行资助代缴。华商记者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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