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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倒卖个人信息 安康首例侵犯公民信息案宣判

时间:2018-12-12

  近日,安康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在网上售卖个人信息的张某某、宫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12月8日,华商报记者从紫阳县公安局获悉,2017年9月30日,由安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向紫阳县公安局移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件线索,要求紫阳县公安局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紫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21日将此线索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2017年12月4日,陕西省公安厅指定此案由安康市公安局侦办,安康市公安局指定紫阳县公安局侦办。

  紫阳县公安局查明,2017年7月19日至11月10日期间,江苏省连云港市女子张某某使用微信向宫某某售卖公民个人信息,交易的公民个人信息达887条,宫向张支付购买信息款5.8万余元。宫某某在西安又将从张某某处购买的信息加价在网络上销售从中牟利。宫某某、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于2017年11月11日和18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12月15日经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9月21日,紫阳县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庭审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宫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节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张某某、宫某某的刑事责任。

  近日,紫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某某、宫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和5千元。

  华商记者 张建全 通讯员 何春地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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