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监督抽检中,涉及宝鸡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凤翔县新合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湖超市于2018年5月22日购进红枣味粽子30个,已全部销售。无产品召回。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
该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红枣味粽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等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3000元。
调查中,红枣味粽子的供货单位凤翔县彪角惠民食品店等信息为供货人口述,且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进货记录等,在调查时也未找到该食品店,故无法追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华商记者 张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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