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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设电网致人亡 缓刑期间又设电网再犯罪

时间:2018-12-27

  张某曾因私设电网捕获猎物致人死亡,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积极悔改,又因实施同性质行为再次犯罪。近日,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依法批准逮捕。

  2015年10月,张某为捕获猎物,与被害人康某在自己房屋后不远处安装电子捕猎器捕猎,后因被害人康某不慎触电身亡,张某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4年。

  2018年8月,张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间,再次采取同样方式,与陈某在陈某房屋不远处私设电网捕猎,陈某因不慎触电身亡。张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该起案件向社区矫正机关和正接受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警示教育。在今后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佛坪县检察院将继续加大社区矫正检察监管力度,对矫正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缓刑犯依法撤销缓刑,新罪旧罪同处罚,更好地起到对社区矫正人员警示和预防作用。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讯员 柳毅   拍案

  “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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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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