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5日19时54分,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接到徐某某报警,其驾驶的陕KTB518小轿车与一摩托车发生肇事,有人员受伤。接警后,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五大队指派事故处理民警迅速出警处置。
通过调查取证、查明:2018年10月5日19时50分,陕西横山籍驾驶人刘某(持C1D证)驾驶陕KW3343“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包茂高速榆阳区境内上行线291Km+500m处时,与陕西榆阳籍驾驶人徐某某(持C1证)驾驶的陕KTB518“吉利”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华商报记者从高交五大队了解到,该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经队务会研究,于2018年10月26日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为610855120180000009),认定刘某和徐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徐某某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向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认定有异议复核申请。交警支队于2018年11月6日研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榆公交复字结论〔2018〕第000034号),责令办案单位依法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高交五大队按照支队复核结论要求,对该案进行了重新调查,于2018年11月13日出具了重新调查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执法办案系统自动生成编号为第6108551201800000091):认定徐某某日常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夜间能见度低的情况下,注意力不集中,发现前方出口匝道(榆神互通神木、绥德、佳县、太原方向)判断错误,突然减速变更车道,导致车速骤降至7Km/h(限速60~120Km/h),并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及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安全风险意识不强,临危措施不当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8年11月13日,因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立案,同年12月4日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调卷审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已移交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华商记者 杨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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