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民张女士因债务纠纷被另一人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发现有一份信用社提供的证明,声称50万贷款的实际用款人为张女士本人。对此,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永州信用社提供的为无效证明,已对相关人员作出处分,并向法院说明情况。
“我和景某某是朋友关系,2011年前后,景某某陆续向我借款50万元。后经我多次催要,景某某答应在信用社贷款给我还钱。”张女士称,2012年7月份,景某某在延川县永州信用社办理了50万元担保贷款,要求自己去现场并在该信用社新开户,贷款办理好后,钱直接转到了张女士本人的新账户。
张女士称,钱还完后,自己和景某某之间已无债务关系,也很少往来。“但是在2018年10月份我收到一份法院的传票,才知道景某某向宝塔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打给我的50万元是给我借的钱,要求我来偿还本金和利息。”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一份永州信用社向宝塔区法院提供了证明显示 :该笔贷款(2012年7月4日景某某在该行办理的50万元担保贷款)当日办理过程中,张某某(即张女士)因个人信息问题无法通过审核,贷款借在了景某某名下,实际的用款人为张某某,特此证明。证明盖有延川县联社永州信用社的章子,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
“我认为永州信用社的这份证明是违规的,首先贷款人的信息不是我, 且说明实际的用款人是我,也无法证明这个钱的用途,这份证明导致我处于很被动的局面。”张女士表示,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但还未宣判,景某某已向法 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9年1月7日,延川县信用联社有关负责人称,当事人张某某来反映的时候,才知晓提供证明一事。永州信用社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份证明是无效的,已向宝塔区法院说明有关情况。目前,已经对永州信用社主任做出撤职处理,相关人员在停职接受调查。
华商记者 贺秋平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