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尾随独行妇女,趁其不备强行拉拽,抢劫挎包,终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王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军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行驶至三原县白象食品厂南侧马路上时,发现被害人张洁独自一人行走,便驾车尾随,以问路为名靠近张洁,趁张洁不备,抓住其挎包带强行拽拉,在张洁不放手的情况下,驾车将其拖行数米,致张洁身体多处受伤。抢劫未果后,被告人王军驾车逃离现场。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洁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三原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抢挎包价值人民币40元,包内oppoR1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30元。被告人王军在三原县白象食品厂南侧抢劫未果后,又驾车由西向东行至三里店村土官小学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李萍肩背挎包,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人王军便驾车靠近李萍,从驾驶室伸手抓住李萍的挎包带,强拉硬拽,李萍抓住挎包不松手,被告人王军加油向前行驶,致使被害人李萍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受伤,挎包带被拉断。抢劫未果后,该王驾车逃离。归案后,被告人王军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被告人王军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1月18日被减刑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方法,在被害人不放手的情况下依然强拉硬拽,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军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抢劫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第二宗犯罪,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军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华商记者 王斌 通讯员 吕鑫 崔瑾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