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男子因车辆维修问题与店老板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竟用斧头砍伤店主,终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许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许正在三原县振远停车场西京汽修部因修车问题与该汽修部老板汪正明发生争执,之后许正用随手拾起的斧头将汪正明背部砍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正明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另查,被告人许正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许正与被害人汪正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许正自愿赔偿汪正明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汪正明对被告人许正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正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许正与被害人汪正明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汪正明的经济损失,并已履行,被害人汪正明对被告人许正的行为已表示谅解,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许正适宜社区矫正,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上,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许正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华商记者 王斌 通讯员 吕鑫 崔瑾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