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在西乡县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西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通过手机微信与河南郑州经营酒类的商家李某取得联系,之后张某在明知李某所售的“西凤福韵18”和“西凤好酒”系高仿酒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从李某处购买该两类酒,并对外出售。
自2018年2月至8月31日,张某先后向西乡县的王某、杨某等八所经营的个体商店销售“西凤福韵18”共343件(每件6瓶)、“西凤好酒”共60件(每件6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2425元。2018年8月31日、9月1日西乡县公安局从张某所经营的个体商行查获并扣押其尚未销售的“西凤好酒”和“西凤福韵18”共计505件。
案发后,西乡县公安局将张某出售给王某、杨某等六人的个体商店,但尚未销售的“西凤福韵18”和“西凤好酒”共计333件零9瓶依法予以扣押。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已销售的与未销售的“西凤福韵18”和“西凤好酒”均系假冒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公诉人就刑事、民事部分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示愿意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刊登公开道歉信,并承担销毁838件零9瓶假酒的费用3800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华商记者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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