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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曾因诈骗等获刑 不思悔改三进宫

时间:2017-05-28

  男子曾因诈骗、盗窃多次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走上“诈骗”之路,以合作投资、帮助别人办理减刑、假释等骗取他人财物。5月18日,白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2016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与白河县经营智能家居的被害人吴某某相识。黄某某编造自己是白河县政府招商引资回来的,并在福建省泉州和白河县小双乡均开设有服装厂,欲与吴某某合伙投资经营智能家居项目和取得福建泉州代理商等谎言骗取吴某某信任。同年7月20日晚,黄某某在吴某某家中,编造国家拨款快到,要请他人吃饭等谎言向吴某某借款2000元,吴某某便让其表弟宋某某向黄某某借款2000元。同年7月至9月份,黄某某又以能帮助服刑人员办理减刑、假释,看望为由,分别骗取服刑人员白河县的王某某、姜某某、操某某亲属钱财3400元、5000元、500元。先后骗取他人金额共计10900元。黄某某将其骗来的钱财挥霍一空。

  另查明,2016年10月28日,白河县公安局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当场抗拒抓捕,并辱骂公安民警,致一民警受伤。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2月1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12月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本次犯罪属于累犯。被告人多次诈骗;且诈骗对象有老年人;抗拒抓捕,致公安民警受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对在押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自己坐牢改造期间熟悉狱友情况和学习的法律知识,动起歪脑筋,帮忙“捞人”是假,诈骗钱财乃真。在此奉劝大家,多学法律,少怀幻想,保持警惕,防骗防盗。

华商记者 王斌 熊英俊 杨祥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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