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广西一女子结婚领证,不久该女子离家出走再无音信,泾阳县男子无奈起诉离婚,这才知道该女子冒用的他人身份信息与自己进行了结婚登记。日前,经过泾阳县法院依法判决,最终撤销了泾阳县民政局颁发给两人的结婚证,该男子终于“重获单身”。
近日,泾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请求撤销结婚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起因系不明身份女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后与其结婚的男子起诉离婚才发现,一直以来该女子的身份情况全都是虚假信息。
2011年8月1日,泾阳县男子卢某与一名自称广西籍,名叫“黄桂丹”的女子(至今身份信息不明)向泾阳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两人向泾阳县民政局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并签署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日,泾阳县民政局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对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2018年4月,卢某因该女子婚后不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遂向该女子户籍信息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离奇的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与卢某进行结婚登记的“黄桂丹”并非庭审中的黄桂丹本人。黄桂丹当庭辩称,她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其并未跟卢某结婚,也不认识卢某,卢某提供的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虽跟她的一致,但是照片上的女子并不是她。
黄桂丹还称,近年来她还接到过其他法院的材料,都与此类似。卢某这才知道和自己结婚的女子冒用了黄桂丹的身份信息,后该法院裁定驳回了卢某的离婚请求。卢某持该裁定书到泾阳县民政局处要求撤销该证,但该局称无法撤销,要求其到法院起诉解决,卢某遂向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泾阳县法院审查,泾阳县民政局在自称“黄桂丹”的女子在向民政局提交的其本人结婚证照片与身份证上照片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及该身份证、户口本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信息中“民族”一栏与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民族”一栏不一致的情况下,未经审慎审查,就给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其婚姻登记行为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最终判决撤销了泾阳县民政局颁发的该结婚证。 华商记者 王斌 通讯员 张默涵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