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八条等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以上5人5人驾驶证已记满12分,请尽快参加学习考试。华商记者程娟 通讯员 薛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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