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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毒资不择手段 三原两男子抢劫妇女获刑

时间:2019-02-26

  两男子为筹集赌资夜晚抢劫独行妇女,终落网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王猛、张鹏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原县男子王猛、张鹏因没钱购买毒品,共同商议实施盗窃或者抢劫。2018年5月30日晚,二人戴上事先准备的帽子和口罩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2时许,张鹏与王猛二人在三原县宴友思大街老百姓食府附近发现被害人张婕拿着一个包独行,随后,张鹏开车到丹尼尔后面接应王猛。王猛尾随张婕进入三原县胡家巷家属楼楼道内,在张婕正要上楼时,王猛从背后将张婕推倒,放在楼道内的一辆自行车被张婕的拐杖碰倒,倒地时砸中张婕右脚踝。接着,王猛开始抢张婕的包,遇到张婕反抗,王猛抓住张婕的衣领将张婕在地上撞了两下,抢走张婕的包后迅速逃离现场,王猛发现被抢包内无钱后将包丢弃在南五巷南口的垃圾桶旁边,在丹尼尔后门见到了接应自己的张鹏。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婕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被告人张鹏曾因犯盗窃罪被略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7年7月19日刑满被释放。审理中,被告人张鹏家属与被害人张婕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鹏自愿赔偿张婕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张婕对被告人张鹏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猛、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不放手的情况下依然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猛与张鹏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虽然被告人张鹏未直接接触被害人,未对被害人具体实施抢劫作案,但被告人张鹏应当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王猛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二人作案时行为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犯,均为本案主犯,但被告人张鹏的行为相对被告人王猛较轻,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被告人张鹏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且被告人张鹏积极赔偿被害人张婕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张婕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鹏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对其予以采纳。被告人张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其行为属于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猛、张鹏为筹集毒资而针对弱势人员实施抢劫,在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猛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鹏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华商记者 王斌 通讯员 吕鑫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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