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交通管理规章的行为。交通违法行为还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商洛交警提醒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珍惜生命,文明出行,平安回家。
1、2019年2月10日20时20分阴某彦驾驶晋M***79小型轿车,在镇安县迎宾路东段全段600米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永乐中队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给予其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2、2019年2月10日21时许邓某驾驶陕A***DM轻型普通货车,在镇安县迎宾路东段全段600米实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永乐中队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给予其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3、2019年2月10日20时30分常某义驾驶鲁Q***33小型轿车,在镇安县迎宾路东段全段300米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永乐中队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给予其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4、2019年2月10日20时40分赵某鹏驾驶陕A***K6小型轿车,在镇安县迎宾路东段全段300米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永乐中队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给予其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5、2019年2月10日21时30分潘某永驾驶陕H***52小型轿车,在镇安县迎宾路东段全段600米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永乐中队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给予其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6、2019年2月12日晚,柞水交警城区中队在辖区102省道开展平安春运夜查行动。20时许,郭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飞速驶来,民警立即将其拦停检查。检查时,民警发现郭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对郭某进行了呼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5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柞水县公安局于2月13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一千九百四十元的行政处罚。
7、2019年02月13日17点10分许,郑某驾驶牌照为陕AQ5**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203省道73KM处被山阳县交通管理大队(色河中队)查缉点的执勤民警拦停。经民警核实,该驾驶员郑某实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机动车。同时在核实机动车信息时,发现该车号牌与车型不符,悬挂号牌为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且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严重违法行为。在铁的证据面前郑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规定,民警对郑某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车辆依法予以暂扣。驾驶人郑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使用其它车辆号牌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驾驶套牌车违法行为予以罚款5000元,对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违法行为面临强制保险的2倍的罚款,对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00元,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拘留7日并罚款1500元的处罚。
8、2019年2月13日晚19时40分许,万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39QF8小轿车行驶至102省道石镇段时被柞水交警大队营盘中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执勤民警发现车内隐隐传出酒气,遂要求该车司机靠边停车并接受酒精检测。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46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遂将其带回大队进行调查、询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万某于2015年6月20日同样因酒驾被西安交警处罚过,这一次系二次酒驾。次日,万某被柞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0元,随后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9、2019年02月14日14时39分,王某(女)驾驶陕A5E0K2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洛南县洛灵公路由南向北行驶3公里处,被洛南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检查发现,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华商记者程娟 通讯员 薛丹江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