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岁的鲁某,没有驾驶证就敢开车上高速。2018年7月16日,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7月11日3时50分许,鲁某无证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商高速公路神府段下行线时,与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鲁某受伤、两车受损。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发现:鲁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4.63mg/100ml,系醉酒驾驶。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六大队会议研究,认定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认定依据为: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鲁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鲁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行驶,应从重处罚;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鲁某在侦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又可从轻处罚。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华商报记者 祁铭 通讯员 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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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
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
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编辑:王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