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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铜川市交警二大队曝光3起酒驾

时间:2019-03-14

  近日,铜川市交管部门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查处、曝光力度。3月6日,铜川市交警二大队对3起酒驾行为人的查处情况进行了全面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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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人:梁磊,男,1992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王石凹派出所,现住:陕西省

  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南山小区21栋8号。2019年02月26日20时25分,梁磊驾驶陕BP6827号小型轿车,从红旗桥中机厂往王石凹家行驶途中,行驶至王石凹街道时,因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巡检交警查获,并将其带回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呼气酒精检测结论为:73.9mg/100ml,梁磊对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梁磊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梁磊的酒精检测报告、事情经过、询问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明。

  梁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之规定。呈请对梁磊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法行为人:吕登记,男,1974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红土派出所,现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惠家沟村三组。2019年02月26日20时36分,吕登记驾驶陕B46491号小型面包车,从惠家沟村南坡组往惠家沟三组家行驶途中,行驶至惠家沟二组路口时,因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巡检交警查获,并将其带回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呼气酒精检测结论为:22.3mg/100ml,吕登记对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吕登记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吕登记的酒精检测报告、事情经过、询问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明。

  吕登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之规定。呈请对吕登记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法行为人:魏彦民,男,1962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王石凹派出所,现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街道南山6号楼。2019年02月26日19时26分,魏彦民驾驶驾驶陕B32103号小型轿车,从铜川市新桥往王石凹家行驶途中,行驶至王石凹粮站门口,因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巡检交警查获,并将其带回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呼气酒精检测结论为:32.8mg/100ml,魏彦民对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魏彦民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魏彦民的酒精检测报告、事情经过、询问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明。

  魏彦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之规定。呈请对魏彦民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罚款。

  华商报记者 袁小锋 通讯员孟明利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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