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冉某兵使用伪造车牌,强行冲卡逃逸,故意撞倒警用摩托车,同时造成两辆正常行驶的社会车辆受损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冉某兵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2日中午11时许,平利县交警大队民警接到预警指令,在平利县城关镇平镇公路5公里处,发现一辆白色车牌陕AED9XX白色小轿车使用变造、伪造机动车号牌。随后平利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交警赶往城南汽车站红绿灯三岔路口设卡拦截,
当日12时许,该车辆进入设卡区域,在民警准备盘查时,该车驾驶员冉某兵突然将车右转至南大桥实施逃逸,并冲过南大桥红绿灯处的设卡点,向北行至东一路口后,该车右拐发现有交警驾驶警用摩托车正在追缉,仍继续行驶,后在平利县城关镇新正街的道路上,交警驾驶警用摩托车超车并在冉某兵所驾驶的白色小轿车前方示意停车,但冉某兵不顾交警的停车指令,将交警驾驶的警用摩托车撞倒,迫使交警跳车,导致警用摩托车损坏,在逃逸过程中又将两辆正常行驶的社会车辆撞坏。后冉某兵驾车向镇坪方向逃逸。当晚在镇坪县交警大队的协助下,冉某兵被控制。
被告人冉某兵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宽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严惩。因其归案后,承认全部犯罪事实,自愿接受法律惩罚,积极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为坦白,遂作出上述判决。华商记者 王培民 通讯员 邓小健 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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