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周金柱 通讯员张映伟)去年8月23日,张某与工友在汉台某餐馆聚餐,张某饮用约两瓶啤酒;餐后,张某骑摩托车遇交警临检,检测报告显示为醉驾被刑拘。
据悉,2016年8月23日晚7时许,张某同工友康某等人在汉中汉台区聚餐。用餐期间,张某、康某等人饮用500ml瓶装啤酒,张某饮用约两瓶。
餐后,张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康某行至汉运司进站口时,被在此设卡临检的交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检测报告鉴定:张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3mg/100ml。
2016年8月24日,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据悉,张某家在旬阳县蜀河镇,人在汉中工作。
随后,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法官寄语:行车上路,切莫大意,不要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
编辑: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