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周金柱 通讯员张映伟)家住汉台区的刘某和妻子张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刘某给儿子刘某某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如今,因未按时支付,刘某某将父亲刘某告上法庭。
抚养费纠纷 儿子告父亲
据了解,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由汉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经法院查明,原告刘某某之母张某与被告刘某于1998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28日生一子刘某某。2013年3月13日张某与刘某达成离婚协议登记离婚,该协议约定:婚生子刘某某随其母张某生活,被告刘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至刘某某独立生活。
然而,因为原告现就读初中开支较大,加之物价上涨,被告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原告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劝和解 民诉变调解
在此案审理中,被告刘某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请求降低抚养费数额。经汉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刘某自愿每月支付原告刘某某抚养费1000元;从2017年7月1日起,被告刘某自愿每月支付原告刘某某抚养费1300元至原告刘某某独立生活时止;上述费用,被告刘某于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费用;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被告刘某自愿负担。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寄语:从“公平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出发,当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重大疾病、伤残、下岗等非主观意志造成的现实困难导致收入下降,确实无力按照原定标准承担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并提交相关证据。
编辑: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