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因盗窃被判刑,但仍不思悔改,多次砸破车窗盗窃车内财物,终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王磊在三原县池阳华锦苑小区门口,用从网上购买的破窗器将黑色迈腾小轿车副驾驶玻璃破坏,钻入车内盗窃现金1400元;2017年5月4日,被告人王磊在三原县三加宾馆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小钉锤将车窗玻璃砸烂后钻入白色现代越野汽车内实施盗窃,未果;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王磊在三原县名仕城小区南门处用随身携带的小钉锤将车窗玻璃砸烂后钻入白色丰田霸道车内实施盗窃,未果。另查,被告人王磊曾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磊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砸毁车窗玻璃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车窗玻璃毁损,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磊在第二、三宗将被害人车窗玻璃砸烂破坏后实施盗窃未果,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华商记者 王斌 通讯员 吕鑫 崔瑾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