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21时58分,安康高交大队安汉中队民警在对陕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通过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驾驶员呼出气体中含有酒精,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驾驶员刘某却一再辩解是自己嚼槟榔导致的。针对驾驶员的异议,民警依法将刘某带至高新医院进行抽血检验。根据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刘某事发当晚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6.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检测报告送达给刘某后,刘某终于承认自己当晚所称嚼槟榔乃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想出来的借口,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
最终,驾驶员刘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安康高速交警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酒驾伤人害己,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华商记者 张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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