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转载陕西省商务厅汽车销售检查通知
日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布置开展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车主若遇欺骗性消费,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15消费者热线进行投诉。
同时,记者获悉,陕西省商务厅已于4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设区市(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全省开展汽车销售市场全面检查。
陕西省商务厅在通知中表示:为促进我省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掌握《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汽车销售市场全面检查。
省商务厅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在全省开展一次对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条逐项的现场检查,由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汽车供应商、经销商的销售行为、销售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
检查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各市(区)要在5月25日前向省(商务)厅书面报送检查整改情况(包括辖区内现有注册登记和已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系统中备案的企业数量及报表报送等基本情况)。
此外,省商务厅将对全省汽车销售市场进行现场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省商务厅还要求,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夯实工作责任,加强责任心,切实做好辖区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本辖区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动态。
记者注意到,商务部于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也转载了陕西省商务厅开展汽车销售市场全面检查的消息。4月18日下午,记者联系陕西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了解此次检查情况,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通知已经下发。
附:支持车主维护自身权益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