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华商报二三里记者从洛南交警大队获悉,日前交警部门集中曝光了一批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多人因醉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2019年4月11日20时30分,王某波(男,38岁,住洛南县城关街办华阳路中段)酒后驾驶陕A7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洛南县河滨南路西段时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王某波血醇含量为149.2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王某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2019年04月19日晚,杨某鹏(男,39岁,住商州区城关街办张坡村)酒后驾驶陕AZ9***号小型轿车在洛南县华阳路西段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杨某鹏血醇含量为17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杨某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
2019年3月22日21时,卢某锋(男,45岁,住洛南县四皓街办谢湾卢村)酒后驾驶陕HP8***号小型轿车在洛南县迎宾大道东段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卢某锋血醇含量为127.0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卢某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四
2019年3月13日22时,赵某(男,34岁,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张村镇赵楼村)酒后驾驶陕HP9***号小型轿车在洛南县河滨北路西段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赵某血醇含量为175.1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五
2019年1月18日16时,万某平(男,47岁,住洛南县景村镇御史村)酒后驾驶苏BP7***号小型轿车在307省道洛南县城关镇石桥村路段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万某平血醇含量为305.6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万某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六
2019年2月26日22时,冀某星(男,25岁,住洛南县永丰镇冀洼村)酒后驾驶苏E3H***号小型轿车在洛南县城关镇华阳路西段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冀某星血醇含量为93.9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冀某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七
2019年1月30日21时,尚某平(男,35岁,住洛南县城关街办七岔口村)酒后驾驶陕HE8***号小型轿车在307省道55公里处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尚某平血醇含量为205.8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尚某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