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近日批复公布了富县“3.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2019年3月8日10时14分许,在富县张村驿镇党家河煤矿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94.56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富县政府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迅速查明事故原因。
2019年3月15日,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和富县政府组成的富县“3·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驾驶人李俊驾驶严重超载且制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违法超车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张学旺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从支线道路进入主道路时未按规定避让直行车辆,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定,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该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挂靠车辆只收费,不管理,对挂靠车辆车主和驾驶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事故拉煤货车长期超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调查组认定,延安市富县天成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所辖临时存煤场没有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煤炭,长期违法向货车超量装载煤炭,造成事故车辆超载运输。并对所辖临时存煤场装载机司机,违规给拉运煤炭车辆超量装载行为默许、纵容,存在失察失管;陕西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不到位。发生事故道路由富县经发局2011年立项,2012年6月开工建设,2013年12月交工通车。该道路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致使该路段安全防护,安全标志、标识不全,特别是发生事故的交叉路口“安全提醒标志”欠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富县有关单位存在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交通运输部门一是履行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职责不到位。对该路段运煤车辆长期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存在失察失管,导致事故车辆长期在事故路段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二是落实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事故路段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三同时”审查监管不到位。三是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整治不力。对事故路段安全防护,安全标志、标识不全,特别是发生事故的交叉路口“安全提醒标志”欠缺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治;公安交警部门一是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路段安全防护,安全标识标志不全等安全隐患排查不力。二是在路面秩序管控方面不到位。存在勤务安排不到位,警力部署不科学、工作重点不突出,公路巡查不到位,导致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和运煤车辆长期超载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
公安机关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故拉煤货车司机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调查组另对8名责任人员提出了政纪处理意见。其中:富县交通运输部门5人,富县公安交警部门3人。
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调查组建议相关单位对富县天成煤业有限公司、陕西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上限予以行政处罚;并建议市政府启动约谈程序,对富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建议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对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对相关监管部门人员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调查组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和建议。即:强化红线意识,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货车超限超载整治力度;强化隐患整治,提升公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水平;强化路面管控,加大对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强化安全标准,提升“老年代步车”管理水平;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来源:延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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