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2019年4月30日下午18时45分,沙石峁森林警察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派,称:靖边县林家湾村出现一只猴子,多人被抓伤、咬伤。接警后该大队将猴子捕获带回。
经调查,2015年6月份左右,王某清和儿子王某在靖边县老卫校(老电力局)小广场玩耍时发现一只幼猴,并带回家中饲养,于2017年8月份左右,将这只猴子赠于马某飞饲养,马某飞于2017年腊月左右,又将这只猴子赠于肖某凡饲养,肖某凡于2019年1月15日,以400元钱的价格将这只猴子出售给景某,经李某鹏驾驶私家车将猕猴送至景某摩托车修理店,景某于2019年1月18日,经白某某介绍用这只猴子和薛某军交换了一只牧羊犬、20只鸽子、4瓶茅台酒,2019年4月30日下午17时许由于薛某军监管不慎猕猴跑出,将5人不同程度的抓伤、咬伤。
经靖边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鉴定,该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别称:恒河猴、广西猴。
目前,薛某军、景某、肖某凡、李某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猕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对上诉四人采取强制措施,王某清、马某飞另案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今日靖边
(LJ)
编辑: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