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康市纪委监委印发了《安康市纪检监察干部澄清保护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符合诬告陷害等四种情形的将予以澄清证明。
《办法》指出,澄清保护是指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依纪依法调查核实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认定被反映的纪检监察干部受到错告、诬告陷害的,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调查情况,澄清事实,为受到举报的纪检监察干部消除不良影响的一项工作机制。
《办法》要求,为受到错告、诬告陷害的纪检监察干部澄清正名,应征求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澄清方式及范围需报经实施澄清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意。同时,明确了实施澄清正名应坚持的原则,即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受理,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客观公正,激励担当,保护权益的原则。
《办法》明确,符合以下四种情形将予以澄清正名:经核实确属诬告陷害的;经核实属错告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举报反映问题依照“三个区分开来”属于容错纠错范围,在予以容错纠错后仍需澄清消除影响的;以及其他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办法》规定,为受到错告、诬告陷害的纪检监察干部澄清正名,应当采取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为其消除影响。涉及被错告、诬告陷害纪检监察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情况,对提拔使用造成影响的要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纠正建议。
“将严管和厚爱、激励和约束有机结合,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既要监督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又要旗帜鲜明的为实干者撑腰鼓劲,制定出台《办法》就是从制度层面将澄清保护机制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机制。”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人表示。
华商记者 张建全
编辑: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