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今年50岁,榆林市清涧县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3月1日被监视居住。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清涧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清涧检方查明,2015年5月,李某挂靠陕西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榆林市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揽了清涧县工业园区的绿化工程,到2017年5月工程完工,李某需要陕西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榆林市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开票证明才能到清涧县税务局开具税票来结算工程款,李某就在清涧县城内一广告公司花80元刻制上述2家公司印章各一枚。
2019年5月13日,清涧检方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并出具了悔过书,保证以后再不犯相同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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