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峰伙同朱某、张某等人来到孙家岔镇某选煤厂,持事先准备的砍刀、钢管将康某某等三人强行带至店塔北站附近的山上,对康某某等人拳打脚踢并索要钱财,康某某被迫给李某峰等人共计7.5万元,才将三人释放。
2013年7月,同案犯吕某纠集被告人李某峰以及同案犯朱某、张某等人,帮助他人非法讨债,将被害人单某某长时间控制在宾馆,期间因与被害人单某某发生口角而对其拳脚殴打,后吕某等人得到1万元作为酬劳,被告人李某峰分得赃款1500元。
2013年8月,李某峰伙同李某伟等十几人持事先准备的砍刀、木棒等工具以暴力相威胁,劫持大柳塔镇一家“黑口子”的两名工作人员马某某、李某某作为人质离开煤矿(黑口子意为无正常手续及资质的煤矿及洗煤厂等企业),向煤矿负责人索要钱财,后在煤矿方用矿方车辆和木棒设置路障拦截被告人一伙人过程中,被告人方驾驶车辆将路边矿工李某均撞飞致其颅骨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同时造成煤矿方车辆车损17000余元。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判决,认定该犯罪团伙属恶势力犯罪,判决被告人李某峰犯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三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来源:神木新闻
(LKK)
编辑: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