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榆林市横山区宣判了一起涉恶二审刑事案件。此案由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底,榆靖过境路建设对被告人曹某君的机砖厂赔偿搬迁补偿款256万元。之后,被告人曹某君联系姚某娃、赵某以魏墙煤矿的开采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为由向魏墙煤矿强行索要赔偿,多次纠集他人采取悬挂横幅,纠集尿毒症患者滋事,联系媒体进行炒作、雇佣指使半挂车司机使用车辆阻挡煤矿运煤车辆通行等手段,阻挡魏墙煤矿生产经营13次,严重影响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公安民警先后六次出警处置劝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明,曹某君有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
据此,榆林中院认为,曹某君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姚某娃、赵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向煤矿强行索要补偿,多人多次采用多种手段阻挡煤矿经营,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管理秩序,欺压魏强煤矿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应予惩处。依法驳回了被告人曹某君关于寻衅滋事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的上诉请求,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来源榆林中院
(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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