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7日18时许,酒后的李某某、李某1、王某某三人到五一商城对面的左右宾馆找到郭某某,并约郭某某去绥德县长运集团对面的私人KTV唱歌喝酒。随即李某某、李某1、王某某三人骑摩托车先行来到长运集团对面的私人KTV二楼进门左手边的第二个包厢内,郭某某和其女友宋某某于当晚20时许同李某某等人到了一起,一会儿,王某某因个人有事便先行离开。
李某某、郭某某、李某1三人又接着喝酒。当晚23时许,李某某先从KTV出来,因醉酒坐在KTV门口出来的马路边上。这时,在该KTV唱歌喝酒的石某某、崔某某、张某某三人也从该KTV出来,看到李某某一人坐在地上,上前同李某某发生了言语交谈,此时郭某某、李某1也从KTV门口出来,看到石某某、崔某某、张某某三人围着李某某,遂上前对石某某、崔某某、张某某一阵乱打,李某某见状也上前帮忙打人。
石某某、崔某某、张某某三人被打倒在地上后,李某某、郭某某、李某1、宋某某打车逃离现场。石某某、崔某某、张某某三人于当晚被送往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治疗。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左耳外伤符合轻伤一级,左眼眶多发骨折符合轻伤一级;张某某左颞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崔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鼻骨折符合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三被害人四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被告人均系坦白,郭**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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