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5日20时43分许,郝某驾驶陕G4****号小型轿车由十天高速公路安康收费站引线往安康收费站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安康收费站入口时,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大队安汉中队民警对郝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72.1mg/100ml。
后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64.1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因驾驶员郝某醉酒驾驶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安康高交大队安汉中队依法将其依法移送至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等待着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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